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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房产税的征收对象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,天津市实施的房产税征收对象包括产权所有人、经营管理单位、承典人、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。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,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;产权出典的,由承典人缴纳;产权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。这些纳税义务人在缴纳房产税时,应根据房产的原值或租金收入计算应缴纳的税款。同时,在特殊情况下,纳税义务人可向天津市税务局申请定期减免房产税。
天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
按照天津市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规定,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%后的余值。如果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,则按照平房每建筑平方米200元,楼房每建筑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征。由于房产原值的计算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,因此,对于新建房屋的房产税计算,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计算税款,一次减除30%后的余值计征。等到入账后再按照实际的房产原值计算税款,并在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时,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计算。
天津房产税的征收管理
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》,天津市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房产税。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、县税务机关征收,对于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,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。外省市驻津单位,不论是否独立核算,一律在本市所在区、县税务机关纳税。房产税按年征收,分两期缴纳,上半年在五月份,下半年在十一月份。在特殊情况下,纳税义务人可向天津市税务局申请定期减免房产税。
结语
天津市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的细则规定了天津房产税的征收对象、计税依据、征收管理等相关规定。在缴纳房产税时,纳税义务人应根据房产的原值或租金收入计算应缴纳的税款。同时,在特殊情况下,纳税义务人可向天津市税务局申请定期减免房产税。为了避免出现计算误差,对于新建房屋的房产税计算,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计算税款,一次减除30%后的余值计征。同时,纳税义务人还应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房产税,否则将面临罚款等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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